问:我在一集体企业做工,现已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的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行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指的是有关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