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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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7-23

    虽然现在国家对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效力的认定是一贯的,但是现在仍有一些地方在销售小产权房屋,而且购买者甚多,因此有研究的必要。

    1、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

    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服务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于续;从诉讼的起因米看,多原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心索,房屋现值或拆辽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2、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

    (1)居民户口方或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主要理由是: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2)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办法

    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差价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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