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劳动者有望依据明确标准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曾经规定,如果出现6大类解除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6类包含若干种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修改所做的说明,在二次审议时,有些意见认为,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还有的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基本上按照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增加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