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公安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说明理由,经确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回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不可撤回:
一、因撤回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不是出于本人自愿;
三、其他依法不可撤回情形。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公安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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