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办理的程旭明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程旭明于2011年1月8日被你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因犯罪嫌疑人程旭明家属与被害人徐样根已于2011年1月19日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对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我局拟将犯罪嫌疑人程旭明取保候审,特征询你院意见。”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近日收到贵溪市公安局移送的一份《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征询意见书》。
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贵溪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规定中明确,经检察机关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随意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确需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等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和交通肇事案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捕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捕后确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其他情形。
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该院移送《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征询意见书》和案卷材料,该院收到后,首先由该案承办人进行实质审查,部门负责人进行再次审查,最后,由分管副检察长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自2010年7月该制度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已对58名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征询该院意见,全部符合确需变更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