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始终是刑事审判的指导方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审判职能,将惩罚犯罪与弥补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有效地结合起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在实际审判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所追究的目标大多是判决赔偿的数额确定,而对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并不太多关注,一但判决赔偿的数额达不到要求或执行不能,便极易引发上访、缠讼,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如何正确恰当地处理好此类案件,是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课题。近年来,我们大胆地进行了探索、总结、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3年以来,我院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2件,其中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结案的达69件,调结率为82.7 %,没有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因对审判结果的不满而上访告状,最大程度地化解了矛盾,有力地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转变理念、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律,并且使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的时侯,即导致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却源于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就出现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这种同源却不同质的诉讼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就应当做到不但要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当对其民事责任部分依法作出处理,不仅要达到刑事制裁的目的,还要与有效的民事保障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最彻底的打击,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切实的保护。为了把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我们确立了公正执法,以“调”为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评判息诉,化解矛盾的审判理念。
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内在的多种复杂因素,最大难点在于对民事部分的处理,即如何化解矛盾,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并不是太大的难题。所以,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较为对立的,我们就主动和公诉机关结合(主要是指公诉案件)建议公诉机关尽可能地适用普通程序提起公诉,以便在审理中争取较多的做工作调解民事赔偿的时间;审判人员接到案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即通知被害人参加诉讼,告知民事部分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民事部分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争取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以消化矛盾。实践证明,这种方法不但可取,也是非常有效的。
二、领导重视,亲自动手,把怕字换成干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的社会效果远比普通刑事案件要复杂的多,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大,易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涉法上访告状。特别是在当前大信访的形势下,这是让大多审判人员感到头痛的现实问题。“怕”字当先,不敢处理。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访告状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与受害方理想中的数额存在有一定差距,致使审判人员都不愿办理此类案件,怕判了执行不了,怕“访”缠身。为扭转被动局面,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院领导组织刑庭全体人员,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东风,认真学习,充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探索处理矛盾容易激化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方式、方法。首先,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端正办案的指导思想,消除顾虑,放下包袱,从而在思想上树立了“敢”字,行动上换上了“干”字。主管刑事的院领导经常到刑庭,帮助审判人员出主意,想办法,必要时亲自担任审判长,为大家树立了办好案件的信心。去年,我们受理了被告人张红伟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与本村支部书记刘聚停因琐事争吵中,被告人张红伟用小方凳将刘的头砸致轻伤。刘多次到县里反映,要求严惩凶犯,赔偿损失,否则就辞职并赴京告状。为此,县、乡领导也给法院打招呼,说该案的处理影响着乡里几个村子的班子建设和稳定。而被告人则扬言,这是村干部以势压人,出去后还要算帐。该案受理后,院领导非常重视,由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又邀请乡里领导做被害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对其提出的问题,不厌其烦地耐心解释。提出其身为村干部,思想境界和觉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村民,也不要得理不让人,要把工作和稳定放到第一位。在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对被告人作出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犯罪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应该受到的法律惩罚,使被告人真正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表示要向受害人真诚谢罪赔偿。在做好以上工作后,决定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表示愿意和解并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庭履行。被害人反过来又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被告人的请求。根据案件事实,从轻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事后审判人员普遍反映,有了领导的带头和支持 ,心里就有了主心骨,胆更大、心更细了。
三、坚持“依法自愿”的调解原则
我们要求每位审判人员,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时,首先对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有民事赔偿的调解条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可靠,而且被告人在侦查、批捕、送达起诉书几个阶段均认罪,同时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赔偿的诚意,可以认为,这是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最根本的前提条件。不能设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主要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不能认定,则何以附带?再者,被告人一直不认罪,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也只能是走过场,不可能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我们在坚持“依法自愿”调解的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难点在于当事双方的态度,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在理论上是平等的。在实际中,多数被告人已被羁押,极大可能将要被剥夺人身自由,在调解中,被告人至少在心理上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自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为了免予承担刑事责任,以达到双方和解,自诉人撤诉之目的;公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以达到从轻判处或适用管、免、缓刑罚,都想多拿钱“赎罪赎罚”。被害方常常怀有“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想,狮子大开口,多要狠要,达不到要求就很难达成调解协议。甚至向我们的办案人员发问:我们达成了赔偿协议,你们法院怎么判?把赔偿金额与刑期成反比推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办案人员反复向双方讲明,法院对民事部分的调解是有原则的,调解在自愿基础上,既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尤其是公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其所应负的刑事责任不因赔偿的“超标”就可以不该判处管、缓、免的而判处管、缓、免。但民事赔偿部分的协议达成并履行,我们法院在对被告人处理量刑时可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被告人对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赔偿与不赔偿,量刑是不一样的。如:被告人姜正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姜正运夜间疲劳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审理中被告人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不赔偿被害方的损失,被害方情绪比较激动,鉴于此,我们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正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此相对应我们受理的被告人魏长浩交通肇事一案,魏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审理中,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法院主持下,积极主动地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转而为被告人说情,要求尽快“放人”,双方矛盾彻底化解,在此情况下,如继续对被告人长期羁押,反而可能诱发新的社会矛盾,亦不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即依法对被告人适用拘役刑,宣判后,双方皆满意。
四、调解要正确把握赔偿范围和标准,把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相结合
以往我们遇到的矛盾容易激化的,如故意伤害案件,其民事赔偿的调解,主要是通过庭前反复分别进行,背靠背的疏导,双方与审判员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工作虽然做了一大堆,但收效甚微,同时还增加了当事人的疑虑和不满,结果事与愿违。发现问题后,我们及时改进工作方法,把问题放到庭审中解决。双方在法庭上面对面把事实摆清,把话说明。在此基础上,审判人员可概算一下赔偿数额,并粗略地划分赔偿责任,使双方人员各自心中有数,以促调解。赔偿责任一般分为完全过错(被告人应全部赔偿)、混合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和共同过错(二人以上的被告人共同赔偿)。特别是混合过错中,要向被害人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就得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就得全拿钱,要依据法律和事实指明被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做调解工作中,我们还注意了解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人,内心活动比较复杂。有的明知自己犯了严重罪行,会受到严厉惩罚,认为反正也是个“蹲”,赔偿表现不积极;还有的自觉自己的罪行不严重,认为有可能减轻或者监外执行刑罚,赔偿表现就积极。有能力而拒不赔偿,调解不成立可以判决强制执行,但无能力赔偿,只是口头上拉清单,达协议,这是毫无意义的纸上谈兵,后患无穷。我们注重的是当庭实际履行。因此,在办案中,我们采取灵活多便的方法,教育双方要从实际出发,被告人及家属要积极赔偿,而被害人一方也不可过高要求,超标追索,调解不成,即使法院作出判决,被害人可能会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毕竟法院的判决与现实社会的客观实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被告人杨德平故意伤害一案,杨在高速公路工地因琐事与被害人王玉环吵骂,并持棍击打王玉环,造成王玉环脾破裂,构成重伤。因本案发生在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工地,影响较大,工人情绪较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指示法院务必妥善处理。审理中,被告人杨德平以“对方挑起事端,过错在先”和“无力赔偿”为由不愿意多赔偿,被害人以“脾切除构成伤残”为由要求被告人赔偿十几万元,并表示如不能满足,将赴京上访,差距如此悬殊,调解无望。合议庭庭前合议,制定审理方案,认为双方当事人同为外地民工,又系老乡,事发原因仅仅为茶水开不开这一小事,虽双方要求悬殊,但均有调解愿望,要充分抓住这些有利因素,促成双方和解,不然,可能酿成一起上访、缠讼事件,并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庭审中,我们开展了针对性的工作,明确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原告的“天价”请求,明确其举证责任,当庭指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明确了赔偿范围和标准。针对被告人的态度,首先明确其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其次告知若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判处。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4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此时被害人反过来又主动请求法庭要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理,并明确表示“如不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己将无法面对老乡和从中做工作的单位领导,良心将受到责备”,请求“尽快放人”。合议庭认为,有针对性的庭审方案发挥了效用,即将激化的矛盾业已化解,一起发生在国家重点工程工地上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大头落地,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杨德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要办好一件案子,消化掉一对矛盾,促进一方平安,离不开领导的支持,离不开全体干警的齐心协力、共同参与,也离不开法官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业道德。以上便是我们工作的体会和认识。这几年我们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民事赔偿调解的努力,消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也利于被告人的改造,虽有一点成绩,但在具体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还存在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改进。我们相信,只要我们扑下身子,努力工作,一定会大大提高案件质量,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