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冒名股东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 浏览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7-23

1、  冒用已经死亡或者虚构的不存在的人作为股东出资并登记的,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2、  冒用或者盗用他人(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不应认定被冒用、被盗用人为公司股东,被冒用、被盗用人对内对外均不承担责任,因为被冒用、被盗用人对公司设立、出资等并不知情,没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股东的本质特征;实际出资人应为公司股东。

3、  如果是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则属于挂名股东的情况,因为被借用人是明知的,只不过没有实际出资而已。被借用人是否为公司股东,要区分对内对外两种情况。

本文网址: https://dzjls.com/policy/517.html
找不到任何内容

联系我们

手机:13956716288
电话:0558-5121948   0558-5121260   
联系人:董志军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337号(谯城区法院对面)
E-mail:dzjls1088@163.com


皖ICP备19020238号-1

扫一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