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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还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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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7-24

XX婚庆公司与甲、乙签订合同。XX婚庆公司为甲、乙二人承担其婚庆过程的一切事务,其中包括找车接送、照相、司仪等。但是婚庆当天,开车的司机在马路上人比较少,马路比较宽阔的情况下将载了甲、乙二人的车撞上了路边的墙,导致甲、乙二人被送入医院治疗。现甲、乙二人诉XX婚庆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45000元。(因为记忆的缘故,语言可能不太规范,不过案情大致就是这样^_^)
问题1、对于甲、乙诉XX婚庆公司违约,法院是否应该予以支持?为什么?

问题2、对于甲、乙要求XX婚庆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45000元的要求,法院是否应该予以支持?

    1)这是一个典型的委托合同违约案例,属于合同法第107条所说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形。因为婚庆公司对其承担委托的诸多婚庆事项中理所当然的包含了保证委托人人身安全的内容。而因司机个人过失造成委托方人身利益损害,其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婚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即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但此案损失是当事人的人身损害(包括当事人附带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这个损失额标的如何确定?我觉得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可以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就其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要求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其次,可以根据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8条规定,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原则,结合本案例实际情况,在婚礼当日遭遇人身损害并由此导致婚礼本应和谐的进程受到严重阻碍。可以判定为情节较轻的精神损害,属于该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又不能等同于精神损害。对于本案当事人提出的四万五千元精神损害诉讼请求,法院极有可能不予支持。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定个案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常用三个标准: (1)致害人认定标准。即从致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所要考虑的是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致害人的获利情况,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受害人认定标准。即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 (3)客观认定标准。即从社会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所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

当事人获得所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可以通过自行调解(私了),或者撤诉另以医疗误工费赔偿为主由进行诉讼,胜面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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