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张男与王女确定恋爱关系后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王女不足法定结婚年龄,其便用胞姐身份证与张男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女方姓名是王女姐姐的姓名。张男与王女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现王女已达法定婚龄,欲以自己的姓名王女与张男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张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的姐姐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
本案属于无效婚姻还是属于离婚纠纷。
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其未无效婚姻。理由如下:
离婚纠纷的前提是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婚姻为前提的。合法婚姻是已合法登记为条件的。《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婚姻登记中的女方王女不是要求结婚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张男与王女。该婚姻登记系张男与王女以骗取方法取得的。本案婚姻登记系登记程序违法,且该违法不是一般的暇疵可以补正的。故排除合法婚姻存在的可能。
以无效婚姻立案处理可以避免法律规定上的冲突,符合立法本意。反对以无效婚姻立案的理由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四种情形中没有这种情形。诚然,《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是指(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笔者认为这是法律立法上的欠缺。如果以《婚姻法》无名文规定为由排除此类纠纷属于无效婚姻,则会产生诸多法律上冲突且无法解释的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