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因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对这些行为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曾引发过很大的争论,因为这两罪在量刑上有巨大差别,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酒驾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该意见以行为人在肇事后有“继续驾车冲撞”的放任伤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来判断其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从而对该类行为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加大惩处力度。
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中所提“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即俗称“飙车”行为,这样一来,只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车的行为,尽管没有犯罪后果出现,也构成犯罪,此举旨在杜绝追逐竞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这里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而非“公路”,有人将“道路”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只是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出现各种新情况,预计将来会有新的危险驾车行为被纳入刑法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