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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刑法共同犯罪
作者:admin  浏览量:1688  发布时间:2021/3/23
一、共同犯罪概述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比如张三带十岁儿子实施犯罪,两者就不能构成犯罪,因为张三的儿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客观),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3.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观);这就排除了过失犯罪。 (三)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几种常考情形 1.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甲乙同时去张三家盗窃,虽然同时在盗窃,但是并没有共谋的意识,不成立共同犯罪。 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实行过限),不是共同犯罪。比如甲乙共谋盗窃,乙在院子外望风,甲入室盗窃,但甲还强奸了丙女——甲乙只在共同故意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即只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3.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例如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 4.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张三想杀李四,小美见状偷偷绊倒李四,张三不知,一刀将李四砍死,此时张三和小美缺少共同犯罪的合谋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犯的分类及处罚 (一)主犯 1.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处罚原则: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例如某一犯罪集团,老大是张三,下设春夏秋冬四个分部,春堂A负责盗窃,夏B负责抢劫,秋C负责诈骗,冬D负责杀人——张三对所有的罪行负责;A只对盗窃负责,B只对抢劫负责... (二)从犯 1.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起次要作用:张三和李四共谋盗窃,张三进屋实施偷盗,李四在院外望风; (2)辅助作用(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张三李四共谋盗窃,张三盗窃,李四帮忙销赃;提供房间钥匙——但如果没用此钥匙则没有起帮助作用,不构成共犯。 (三)胁从犯 1.概念: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2.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即完全丧失意志——不承担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积极主动——变为主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 1.概念: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即教唆犯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例如张三唆使李四盗窃,并在屋外帮李四望风;张三唆使李四盗窃,让李四在屋外望风。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要有刑事责任能力,满14/16。 即教唆14岁的李四盗窃——不属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孩子是工具。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牛刀小试】 下列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甲某和李某商量去盗窃,由甲盗取财物,李某负责帮助销赃,后实施。 B乙某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 C丙某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被教唆后实施了抢劫。 D丁某知道孙某想偷车,于是将盗车解锁工具给了孙某,但后来孙某用了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 【答案】D。 选项A错误。 甲与李某二人合谋共同盗窃,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选项B错误。乙某与吴某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选项C错误。丙某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某进行了抢劫,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选项D正确。丁某虽然想要帮助孙某,但是没有发挥作用,故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孙某单独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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