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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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7-23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一是用途限制。对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二是面积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现实生活中,随着升学、就业、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户口迁出的情况非常普遍,相应的,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就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丧失而丧失。再加上今后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权也因他们的相继去世而丧失。因此,无论是户口迁出者本人还是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最终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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