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婚姻财产分割注意“四项基本原则”

  • 浏览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7-23

如何能够保障自己的婚姻财产利益,不产生“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记者就此咨询了南京永元律师事务所张丹玲律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王全凤律师及南京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律师们建议:感情再好也要弄清法律问题,注意婚姻财产分割“四项基本原则”。

1、结婚证日期为重要界定证明。何为婚前财产?即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以结婚证领取日期为准,该日期之后所产生的一切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而在该日期之前,为婚前各自财产。

2、房屋产权以产权登记证上名称为准。此原则适用于婚前财产界定。即使婚前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但是如果房屋产权证上仅有一人名字,则产权仅归该方所有,除非另一方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购房。

3、婚后赠与财产为双方共有。结婚前,一方父母赠与子女的结婚用房,如果房产证上仅有一方名字,除非有书面约定说明为赠与夫妻二人,原则上规定为赠与子女单方。结婚后,一方父母赠与子女用房,即使房产证上仅有一方名字,也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界定标准以领结婚证日期为准。

4、书面约定高于法律界定。不论婚前婚后,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进行的书面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则以书面约定为准,且反悔无效。

本文网址: https://dzjls.com/policy/405.html
找不到任何内容

联系我们

手机:13956716288
电话:0558-5121948   0558-5121260   
联系人:董志军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337号(谯城区法院对面)
E-mail:dzjls1088@163.com


皖ICP备19020238号-1

扫一扫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