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安阳市中级法院院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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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7-23

    1月20日,安阳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关于被告人王某减刑、假释一案,据悉,这是省高院出台相应规则后,安阳法院系统首次进行公开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据了解,此次减刑罪犯王某,男,24岁,汉族,安阳市人。曾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8日被安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和各项监管制度,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狠挖思想犯罪根源,从思想上认罪服法,悔改自新,表现良好。

    合议庭审阅了刑罚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王某的减刑案件材料,当庭充分听取了罪犯王某本人、刑罚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的意见,并对所出示证据及出庭证人的证言进行了质证,结合罪犯王某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附带民事部分的履行情况和悔罪表现、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具备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当庭宣判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据审监庭法官介绍,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只是坐在办公室里,审查监狱移送的材料,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没有公开宣判,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强,由此还易引发不公正和腐败问题的产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规则(试行)》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规定(试行)》,要求强化规范,统一减刑、假释标准;强化公开,推进阳光审判;强化制约,建立减刑、假释监督机制。以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民主水平,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法院面对新形势,高度重视减刑、假释工作,首次尝试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公开,为探索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透明及科学规范做出了有益尝试,使减刑、假释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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