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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相邻纠纷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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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7-24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化,相邻关系正在深刻的改变我们的身活,楼上邻居在阳台上晾晒衣物,水滴到一楼院落里;邻居安装空调,出风口正对着自家的窗户;随意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他人采光、出行……越来越多的此类问题引发着邻里纠纷,成为近年来民事诉讼案件的热点之一。而因为建筑施工造成相邻权纠纷的案例呈现上升的趋势,并且后果和损害是很严重的,比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社会和谐等等。在此,有必要对于相邻权特别是建筑施工相邻的纠纷进行探讨,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深入的研讨,促使制度上对于相邻关系的明晰,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
一、相邻关系的含义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求其相邻方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必要的便利。而建设施工相邻关系是指基于相邻关系所发生的相邻一方或者双方在建设施工时,因双方应当给予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建设施工相邻纠纷的种类
1、建设施工中给相邻他方带来危险而引发的纠纷。
此种纠纷又称为建设施工防险纠纷。是指从事建设施工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其土地上挖掘土地,修建建筑物时,如果危及到相邻他方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以及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时,相邻他方有权请求其排除危险,恢复原装以及赔偿损失。建筑法第五条有原则性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法中关于行使权利的原则和限制的规定很多,然而现实中出现很多的建筑施工相邻纠纷,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1】建设施工一方存在过错,由于建设施工方法不当或设施设备的使用不当或者违反规划施工导致相邻他方遭受危险损害。【2】自然原因导致,如土质等。建设施工相邻他方存在过错。比如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用途等等。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力度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开发土地往往考虑不够周全,对于相邻他方的权利忽视,从而为纠纷的产生买下隐患。
2、违规建设施工造成相邻环保纠纷
环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我们这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环保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环境保护法》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制度和法律的层面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建筑领域的环保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突出。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从事建筑施工中,应该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废水 废渣 粉尘 油污 以及放射性物质污染环境。从现实生活中看,污染环境的成因多以建设施工者违反规定和标准,片面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环保意识淡漠,另外监管的缺位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现实生活中,纠纷比较多的是噪声和堆放建筑垃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城市市区建筑施工在噪声污染和防治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然而执法的原因使噪声纠纷成为生活的常态和争议焦点问题。
3、建设施工的间距原因导致的通风和采光相邻纠纷
采光权属于权利的演进过程中随经济和社会发展诞生的典型。相邻各方在修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的时候应与相邻方不动产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防碍相邻方的通风和采光。良好的空气和充足的阳光对于生命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现在还没有全国性关于建筑间距的法规。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生活中的此类纠纷不断。另外,还有其他的原因,建设单位规避行政审批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经审批或者不按审批的规定间距进行建设,或者超越批准进行建设,从而导致建设的楼宇间距过小,引发通风 采光纠纷。还有很奇怪的就是按照了审批建设却造成了纠纷,这是由于行业标准的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目前很多纠纷都是这样的情形。
三、建设施工相邻纠纷的解决方式
1、因建设施工损害而发生的相邻纠纷的解决
民事领域对于权利的保护我们应该完善立法,然而生活和法律的特性又不可能完全重合,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面对不断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哪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这样的权利保护理念首先必须得到深化。面对建设施工损害各国大都在立法上对建设施工中的危险行为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保护相邻他方的不动产地上地下的权利和利益。应当预防为主,因为不动产的特征。当施工过程中有潜在危险的时候,或者造成其他相邻建筑物有地面断裂 塌陷,墙皮脱落等危险时,其所有人应当首先采取相应措施,建筑施工一方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所以,应当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把损害在初期进行有效的降低,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相邻环保纠纷的处理
环保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防治环境污染也是社会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环保问题只是有原则性的规定。在相邻关系中,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对于社会都是有损害的,而不仅仅是对于相邻他方的侵害。如果防治污染以相邻为限,那么对于社会是不公平的,只要影响相邻一方的生产生活,危害了第三方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了。所以对于相邻关系中比较特殊的侵权类型,需要立法方面的完善。同样在是司法领域,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持续性,所以要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依法采取先于执行等措施,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制度,使当事双方互谅互让,保护环境,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
3、建设施工间距因素导致的采光权、通风权纠纷的解决
由于不动产的特性,在对于这样的损害的处理上,恢复原装的社会成本是很重大的。所以面对这样的纠纷,最好的措施就是通过事前的救济。所谓事前救济,是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管,制定统一的科学标准,规划和审批部门做好规划和审查工作,从而保护各个不动产之间的此类权利。另外,一旦发生这样的纠纷,事后的救济也可以对受损害者进行保护。事后救济是指通风 采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损害赔偿。目前我们的立法稍显落后,立法的科学化是很重要的,对于做好彻底的解决纠纷保护不动产双方权利是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一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有侵权的时候,相邻他方有权提出异议。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如果建筑物已经完工,在损害已经成立并且无可挽回的时候,民事责任中的排除防碍 回复原装已经不能适用,受损害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法律不能以牺牲较大利益来保护较小利益。
四、相邻权领域难点以及对策
1、现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滞后,与审判实践的操作、发展之间存在冲突。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另外,当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讼时,是适用侵权、违约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但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之范围时,应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行使所有权人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滞后,实践中难于统一把握。
      2、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行政法律规范关系角度讲, 建设方进行施工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合法手续,属于依法成立的范畴;而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建设方的建设施工行为,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了采光妨碍、不可量物侵害、财产损害等,有的妨碍(采光妨碍)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就不会消除,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而且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相矛盾,导致行政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
 3、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的冲突。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多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关提供相关的材料及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都会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障碍。有些群体性相邻纠纷案件,为了缓解当事人的情绪,需做大量的疏导工作,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诉讼中双方矛盾的化解是一个难题。
相邻关系正在成为我们生活中一个客观存在不容回避的重要关系类型,随着经济发展 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其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处理相邻权的纠纷,是我们法律重要的职能。而建筑领域又是相邻关系的源头,所以对于建筑法的完善,对于城市规划 行业标准的科学化建设是重中之重。防患于未然,创造和谐相处的相邻关系,创造文明的人居环境正是法律的使命,也是我们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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