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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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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7-24

留置担保的前提是债权人已经事实上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所以才能产生留置担保的问题。留置担保既可以签订单独的担保合同,也可以以留置担保条款的形式在 主合同中明确。例如,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明确留置担保的有关内容。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留置担保不需另签合同,只是在主合 同中约定,增加留置条款即可实现对债权的担保。有的甚至不用签订留置担保条款,当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时,即可留置。当然,双方也可以单独协议,明 确留置担保的有关具体问题。上述合同范本,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起草的供留置担保当事人参考的文本样式。在具体制作该文本时应注意:
   第一,留置担保合同适用范围仅限于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因为这三类合同都是债权人按主合同的约定,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加工产品, 因而,才可能发生留置担保的问题。其他合同不存在留置担保问题。例如,某甲请某乙加工一件皮大衣,加工费500元。乙在取衣服时必须付清加工费。如果乙不 支付加工费,则甲可以不交付衣服。留置皮衣作为乙还清加工费的担保。再如,某个体户请某丙保管面额为10万元、3000元的存单2张,约定在两个月后第三 天交给个体户。该个体户支付丙保管费500元。如到期该个体户不支付保管费,丙有权将3000元的存单留置,直到个体户还清保管费为止。
   第二,合同中应明确留置与债权相当数额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所谓相当,就是与债权份额差不多的财产,不能超过债权很多。但对于不能分割的整体物,则即使 相差很大,也可以留置。如上例中的甲留置的皮衣,可能价值万元,而加工费仅为500元,看起来价值相差很大,但由于皮衣不能分割,因此,甲留置皮衣是合法 的。再如保管存单的例子中,丙只能留置3000元的存单,而不应该将10万元的存单也留置下来作为个体户履行保管费的担保。在运输合同中也是这样,一批货 物可能价值百万元,而运输费用可能就是几千元。因此,要留置货物支付运费的担保,如果是可分物的话,则应留置与运费相当部分的财产;如果是不可分物,可以 整体留置,也可能要求收货人提供其他担保。收货人提供其他担保后,运输企业应当办理交付手续,不应再留置货物。
  第三,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责任范围。
  第四,留置权消灭主要与债权相关,债权消灭,则留置权消灭。例如,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就不存在再留置加工物、运输物和保管的物的问题。同时如果债务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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